宁 波 市 江 北 区 人 民 法 院
公 告
(2025)浙 0205 破 19 号
根据宁波普莱克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,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裁定受理了浙江璟钥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,并指定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璟钥进出口有限公司管 理人。浙江璟钥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至 2025 年 10 月 20 日止,向浙江璟钥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(发信地址: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1888 号嘉恒广场 西区 12 楼,联系人:张琪凯,联系电话:13906627298)申报 债权。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、有无财产担 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。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, 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,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 要求补充分配,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 的费用。未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浙江璟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 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。
破产期间,有关浙江璟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,只 能向本院提起。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 应当中止,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,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 1进行。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,执行程序依法 应当中止,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,不得查封、扣押、冻 结或处置。浙江璟钥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 内,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、债务清册、债权清册、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,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 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。
本院定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:30 在宁波市江北区 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(地址: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 28 号)召 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。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 会议。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营业执 照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,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,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,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。参加 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,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,如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,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,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。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